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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岗前培训规定(暂行)

石职大教字[2002]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结合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新补充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是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素质的重要环节,是教师进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经过培训不断更新教师教育观念,增强新教师对党的教育方针的理解和认识,促使新教师在教育基本理论和教学基本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二、培训对象
  新补充到我校教师岗位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含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和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学校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河北省高师培训中心的岗前培训和学校内部的岗前培训。
  三、培训内容
  1.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知识等。
  2.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石家庄职工大学教学运行规范、教师教学行为规范,高职院校教师教学技法,教师教学礼仪等。
  3.校情、校史教育
  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学校的定位、特色、改革措施和发展目标,学校人事、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校园风貌等。
  四、培训形式
  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自学为辅,可采用典型报告、专题讲座、讨论、参观、教学观摩、评课等方式,培训时间在每年的下半年,具体时间另定。
  五、培训考核
  1.培训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兼顾学习作业、心得体会、教学实践。
  2.参加培训人员要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无故缺席。累计病、事假超过三分之一者,第二年须重新培训。未取得岗前培训结业证书者,不得上岗执教。
  3.培训合格者由学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4.培训结束后,由各教研室安排参训人员进行教学观摩、现场实习和专业特色专题讲座,并按照《石家庄职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细则(试行)》(石职大教字[200 ] 号)文件规定执行。
  5.新教师开课前,由各教研室负责组织试讲,试讲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六、组织与管理
  1.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2.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
  3.选择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4.教务处负责培训人员确定和培训考勤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职工大学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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