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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学校教学管理的效率,促进教学改革 ,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技术与管理人才,特制定本规范 。
学校教学管理是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规律,依据高职教育教学的任务和工作特点,总结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教学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管理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是教育部根据高职教育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组织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通常由职业岗位培养目标与人才规格、招生对象与学制、课程设置与教学时数、实践教学、生产劳动、考试考查、教学计划进程表等要素组成,各部分均有必要的说明。
第二条 学校应按国家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以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办出特色。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应保证课程合理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选修课课时;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切实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要求见《石家庄职工大学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为了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学校应深入进行教育改革与教学改革,积极调整专业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对于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开专业或对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结构作了重大调整,参照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涵和规式,制定本专业的试行教学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但允许在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的调整。调整意见由各教研室于开学前两个月提出,经教务处审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的重要教学文件。两课、普通文化基础课、专业课一般应采用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通常由制订大纲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要求、选修内容、课时分配、实验(实习)内容等部分组成。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制订相应教学大纲,其结构、内容及要求同教学大纲。
第六条 通用教学大纲的内涵与第五条不符或不适应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要求,学校应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若有些课程尚无统一制订的教学大纲,学校应制订试用教学大纲。实施性教学大纲和试用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制订,经教务处审核,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增删,但需经教研室、教务处批准,并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八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学校应首先选用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和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印的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它教材,但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对于难以选到适用教材的课程,学校应组织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自编教材或讲义需经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批准,以保证有较高的质量。
第九条 学校应重视教材管理工作,配有专人负责。无论采用何种教材都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由教研室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汇总报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每学期开学前,要做到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第十条 学校应抓好教材建设工作,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审工作。应提倡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订。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主管校长拟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于新学期开学时发至各部门。学校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教研室应按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工作安排表。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计划于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第十三条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1.学期的起讫时间;
2.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3.寒、暑假起讫时间;
4.开学、毕业教育、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法定节、假日等。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编制出下一学期的校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第十四条 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表)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教学实习、公益劳动、考试课程及日期等内容,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编制教学进程表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周学时数应控制在24-30学时。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表中的课程下达教学任务,教研室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的安排任课教师,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于放假前两周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教学的基本文件之一。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学习所任课程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明确所任课程在该专业中的地位、作用和培养目标,而后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的具体安排,拟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授课计划和实践技能训练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由教研室讨论、审核、评价后送教务处审核、评价,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学期授课计划主要包括三部分:学期授课计划说明、教学时数分配表和学期授课内容。学期授课计划说明,应包括本门课的教学任务与目标、教学对象及特点、教学方法、主要内容与主要技能培养项目、重点与难点、选用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教学设想、学生学习方法等内容。教学时数分配表,应按章或单元安排理论教学、实验实习(含作业、讨论)的学时数。在总学时、理论与实践的分配比例上都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学期授课计划内容,以教学周次、课次为时间单位,安排教学目标、知识点、技能点、作业、教具等内容。讲授内容按周次填写到章、节以下大标题或单元、分单元、课主题以下大标题。其中,讲授、实验、讨论、作业、复习、实习等课要详细开列。
学期授课计划一经审定,就要严格执行。若确需调整一定拟定调整报告,任课教师在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过程中作较少调整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在内容和时数上有增减时,须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相同专业同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必须执行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内容、要求和课时、进度相同或较为接近时,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内容、要求和课时、进度不一致的,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第十七条 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课程表由教务处编排,教务处长审批后于开学前一周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下达调整通知。
第十八条 教学日志是掌握学生出勤情况、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原始记录。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均应认真逐项填写,排入课程表的实践性教学也应记入教学日志。教务处或教研室至少四周检查一次教学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教务处和教研室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组织检查性听课和分析学生试卷,检查教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情况等,了解双边教学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学校每学期由教学主管校长主持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开学前及学期初的主要工作:
1.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2.检查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情况,如任课教师的情况、教材的供应情况、教学实验、实践的准备情况、实习点的落实等;
3.办理学生补考、升留级;
4.发放教学日志、教材等;
5.统计各专业在校人数变动情况;
6.整理上学期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教师及实验业务人员档案、并按规定建档及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是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进度、开展教学评估、分析教学质量、编制校历。特别要注意实践性教学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期末的主要工作:
1.制定或修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进程表,编制课程表;
2.布置下学期任课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
3.组织和安排学生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及答辩;
4.布置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填写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表,检查授课计划的完成情况,统计工作量;
5.填写、统计学生成绩,通知学生下学期报到注册时间和补考时间;
6.打印毕业生毕业成绩单;
7.做好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
8.做好新生录取的准备工作;
9.布置各教研室提出下学期教学设施的添置和维修项目,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规定、制度等;
2.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教务处和各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4.教学质量检查方案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5.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学年、学期建档,属学校档案室保存的要移交学校档案室,并可另立副本由教务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技能考核方案等教学文件;
2.分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校历;
4.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表);
5.学期授课计划总表;
6.学期考试、毕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书等;
7.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的计划和大纲;
8.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表;
9.学期授课计划表,教学日志,学期教学进度检查表,学生考试试卷,一定数量的实验(实习)报告及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其它原始资料。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专业、年级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其中第九项的材料不列入档案,但需保管一年,不及格试卷和补考试卷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
1.学籍卡;
2.招生办批准的录取名单;
3.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留学、及奖惩等文件;
4.在校学生人数变动表。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含兼职)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师及实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工作情况登记表;
2.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材料及参考书、译文、教研及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3.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估材料及奖惩材料;
4.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5.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书等材料。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由教务处收集、建档、保管。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理论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课程教学。任课教师在课堂中要遵循教书育人、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汇于教学全过程,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八条 备课是任课教师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编写课时计划。各种类型的课(讲授、辅导、实验、实习、讨论、作业、复习等),都应有课时计划,绝不允许无课时计划上课。课时计划以2学时为单位编写。备课应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和所任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确定重点、难点及处理方法。
内容包括:课题、教学目的、授课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中使用的软硬件教学资源、课外作业、教学时间分配、知识点、技能点、教学参考资料等。在编写时要严格遵守十有、三无、二规范、一认真的基本要求;十有为:一有与学期授课计划一致的标题和教学目标;二有详细得当、条理清楚的教学内容;三有整体时间安排;四有与课题类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五有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的教学软、硬件资源;六有准确、恰当、可行的知识点和技能点;七有课外作业、思考题与教学参考资料;八有教案使用时间、编号、班级;九有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十有课后分析。三无为:无旧课时计划;无数据差错;无不规范汉字。二规范为:书写或打印规范、图表规范。一认真为:课时计划编写一贯认真。
课时计划的编写以个人钻研为主。任课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了解教学对象,确定适合的教学内容与方法,严禁出现克隆教案。教研室要组织必要的集体备课,以明确各章、节、单元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方法。
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编好两周的课时计划,平时教学中应有一周的备课余量。每学期结束应将课时计划及学期授课计划一同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教研室应以每位任课教师为个体对其课时计划进行期初、期中、期末三次评价,并填写课时计划质量评价表,汇总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结合教研室和教务处的评价形成汇总结论,将成绩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讲课,严格按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计划组织教学活动,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任课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学纪律,准时上课,不误课,不迟到,不早下课,不压堂,上课期间不无故离开课堂。任课教师不准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须停课、调课者,要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所有调课、停课的决定,均以教务处的调、停课通知单为准。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严格对学生考勤和管理。
上课要做到教学目标明确具体、内容正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准确生动、板书工整有序。在教学中,要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教具和现代教学手段进行直观教学,提高讲课效果,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利用教学时间,对学生进行能力训练。
教师要注重仪表,穿着朴实整洁,不穿奇装异服;表情动作稳重、端庄;说话清楚,快慢适宜,声音适中,富于感情。
按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实验实习课。课前充分准备、课堂认真指导,维护好秩序,搞好技能训练和测试。
对教学效果的检查由教研室、教务处、教学主管校长共同进行。要求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执行听课制度。学校规定:教学主管校长每两周听课二节;教务处长、教研室主任每周不少于二节;专职督导员每周不少于四节;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八节。听课应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做到听课前有准备,听课时有记录,听后有分析并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反馈,研究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认真布置作业。作业的类型(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实践作业)可灵活多样,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培养能力为目的。作业内容要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本学科的特点。作业量要适度,作业难度要呈梯度分布。作业和练习次数、份量要适度。对难度较大的作业,教师须先试做。
作业批改及时,原则上要全部批改;特殊情况可部分批改,部分批改要采取“抽样加重点对象”的方式。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有创造性的学生提出的问题,应进行讲评,并把作业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课外辅导课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课、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实践活动、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多种形式。任课教师应利用学生早晚自习时间到任课班级,进行辅导、答疑,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对少数学生可进行个别辅导或补课。
辅导可根据情况采用个别或集体方式回答学生的问题,可根据需要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和课外实践活动。每次辅导答疑的情况和时间教师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复查和考核辅导答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提高教学质量,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成绩考核采取理论考试与实践技能考核并重的原则,实行“百分制”。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均应达到及格以上,否则要强化补考。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技能进行总结性考核的方式。可采用课堂理论考试(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考评、实践操作、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可分期中、期末进行。平时成绩以期中为主,结合提问、作业、技能考核与测试等,占总成绩的30%,期末占70%。
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经常性考核的方法。主要是依据平时课堂提问、作业、实际操作和平时测验等采集学生学习成绩。并根据平时成绩评定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学校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建立课程试题库。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将理论考试题和实践测试题上交教务处,以便将题录入计算机,实行自动组题管理。对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应采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在理论考试上要至少拟定水平和份量相当的两份期末考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门课程都要根据相关专业的实践技能考核方案中规定的考核项目拟定份量相当,操作水平相近的两套实践技能测试题,并附标准的测试评价标准,操作要点。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送教务处进行打印。
考试题目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拟定,要注意覆盖面并突出教学重点,其中基本知识题、综合分析题、应用题的比例要适当。试题应有一定的梯度,难易比例要适当,以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既能真实反映每个学生的学业水平,又符合正态分布的要求。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科目、时间、场次、监考人员。并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打印、分卷、密封、保管工作。经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要认真处理,填好监考报告单,上报教务处。对监考人员的监考效果实行奖罚制度。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准考证(或学生证)按教务处的安排进入指定考场进行考试,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在考试中违纪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在本学期的成绩评定,取消其本学期评优和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认真做好评卷工作。为了保证评卷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评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取集中评卷、分题流水评阅的方式进行。评卷时不准随意拆封,评定试卷成绩要严肃、认真、公平、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给分。评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结合平时成绩,登录学生成绩单,并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研究,写出试卷分析,并按时报送试卷、成绩单(一式两份)和试卷分析。
认真组织学生的补考。考试考查课被评为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按60分或补考及格字样填写,因故缺考补考的学生,所得成绩按实际填写;若不及格时,允许再补考一次。补考题目的范围、难度、补考方式、时间、评卷方式应同于正式考试。不按时参加补考又无申请手续,按旷考处理。学生由于旷考、违纪或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学生毕业时,视其认错态度,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只能填写“及格”或“不及格”字样。学生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复习准备,可在参加工作后一年内申请补考。
学生学习成绩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一把尺子,学校逐步加大教考分离的力度,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因此,应将成绩(教师所任课程的所有班级的理论与实践成绩的平均分)记入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实验(实习)应有指导书和教材。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与社会调查要有任务书及指导书。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说明书和图纸、毕业设计(论文)都应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讲课、指导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都有亲自参加实验操作的机会。每次实验都应有实验报告。
各专业应规定专业综合技能考核,一般在校期间应有三至四项。其余课程的技能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
第三十五条 实习是职业教育最主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按其性质和任务可分为: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劳动)和毕业实习等。
实习计划由教研室结合学校及相关实习场所的具体情况拟定,经教务处审核,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学生分组情况与教师的安排;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实习的组织与保证完成学习任务的措施等。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认真填写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实习记录,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实习结束时,应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并对学生实习成绩作出评定。
第三十六条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由指导教师提出拟题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并提前两周向学生下达任务书(课题)。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掌握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等课程的教学,并经常进行形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反和平演变的教育。要联系学生实际,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无产阶级人生观的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国情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要注意对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
第三十八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国家教育部,国家体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执行。体育与健康课程有一定比重的理论教学,讲授体育与健康知识、体育技术、技能、锻炼方法等。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好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各种体育比赛和学校运动会的训练,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水平和“达标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将美育、劳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政治教育和各种劳动,逐步培养学生无产阶级审美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四十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应组织健全、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开展正常,有记录,有总结。
第四章 教学人员业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和准则要求自己,具有高尚的师德,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或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学校编制标准,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习指导人员进行定编。学校有关人员应根据任务、发展规模、教师的专业、学历、职务、年龄结构诸因素,制订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及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以上学历,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学校应作出规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与提高,在较短时期内达到学历要求。
第四十四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应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知识面,在所任学科专业上应具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与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水平。
第四十五条 教师必须明确所任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与地位,了解与开展教学研究及自我提高能力。
第四十六条 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补上相关的知识概论,了解学校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教师下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他们的专业实践技能。
第四十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周6课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应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并做好记录。积极参与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级职务以上的专业课教师应能开设两门课程。教师每年应撰写1-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十条 学校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有目的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实验室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的青年教师,学校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和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教研室组织试讲,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试讲不合格的教师应限期提高,合格后再任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按专业和实验、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除应具备教师的共同政治素质外,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历,有与实习教学相适应的操作、维修和测试能力,并能指导学生实习。
第五十三条 教师的平时考核由学校教学质量监督组负责,年度专业技能考评由学校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应依据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专业特点进行。要将平时对教师考核检查的情况与全面考核结合起来。教师的全面考核一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 教学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与学校的选优评先、职务评聘、奖金发放、工资晋升等工作结合起来。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教研室和教务处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难以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强教学研究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应建立由专、兼职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室,负责学校教学研究与情报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研室应制定全校性教学研究计划,建立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教学研究论文评选和教学信息管理等制度,定期组织全校性的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学及教改经验交流。教学研究内容要与学校工作紧密结合,重视实效。
第五十八条 教研室是进行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两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室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要认真组织听课、观摩、教研等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参加教研活动。
第五十九条 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学校还应有计划的开展专题性的教学评估。
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等形式建立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毕业生调查、与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建立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质量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要形成制度,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每次调查人数应不少于近四年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一,调查内容应包括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业务素质,用人单位评价等。
第六十一条 要开展校际间的信息交流,协同办好职大学刊。注意吸取兄弟院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搜集获取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国内外生产、科研资料,以利于学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课堂。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需要统筹安排。实验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在采购实验设备时应注意提高校内实验实习设备的利用率,防止重复购置。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设备完备率至少应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实验实习顺利进行,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管理,要制定实验室工作年度计划,其中包括实验教学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新开实验项目计划及实验技术改进等。实验室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实验操作规程、仪器保养制度,损坏仪器赔偿制度和仪器外借制度等。每次实验结束应及时填写教学实验情况记录表作为统计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的依据。
实验仪器设备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并建帐册,其中固定资产应能反映设备状况,帐、物、卡三者应完全相符。仪器设备必须合理放置,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随时满足教学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应有全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总帐。
第六十四条 图书馆是教师与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独立设馆,依其规模分设采编组,流通阅览组,还可增设情报资料组。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室的座位数应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图书馆的经费不低于国家教育部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及时通报最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信息,征求教师的意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多渠道地采集图书资料,购书比例要合理,文艺类书与专业书籍的比例要保持在3:7,逐步形成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藏书体系,建立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以提高藏书利用率。逐步实行半开架、开架式借阅。加强书库内管理,做好图书资料的保护工作,切实注意防火、防盗、防虫蛀鼠咬、防潮霉变,定期消毒杀菌。
学校逐步建立电子借阅、查询、索引系统和电子阅览系统。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独立的语言室和电化教室 ,其总面积和座位应符合国家教育部的合格标准。加强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电化教学设备的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资料录像(音)带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幻灯、投影、语音、扩音、录放像、多媒体等设备应齐全。重视音像资料的编写制作,编制教学资料带目录,加强校际电教资料的交流协作关系,充分利用电化教学设备为教学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实习场所的建设。根据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制版方向)专业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校外实习场所,主要生产设施及工艺应达到当地先进生产水平,教学实习工种不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类别;财经管理类、计算机类专业应有完善的基本技能训练设施及场所,有与实际工作场所相似的模拟实习室,模拟实习室应配备各种相应的设施。切实加强校内的实习场所及设备的管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习开出率。定期检查和保养各种设备、设施,确保实习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六十八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运动场地、跑道及器材设备必须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并有专用室内体育活动场所。每年体育经费不得低于教育事业费的1%,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应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并有专人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教学管理规范的实施涉及学校各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各部门应按规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教学管理规范适用于石家庄职工大学高职教育。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规范中的条款与上级文件或指示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或指示执行。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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