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处工作
 

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定(试行)

    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育为中心的原则,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根据《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课程考核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考核是学校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他课程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二条 考试课考核时要按照一定格式、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制作试卷,并纳入学校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并在考试之后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
考试课的考试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30%,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比例: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
    第三条 考查课考核相对灵活,既可在期末考试前安排考核,也可课内安排。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如听课、作业、实训(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可单独评定成绩。实训(实验)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也可只根据平时的教学过程评定成绩,而不进行最终的实训(实验)考核)。
     (一)实训(实验)环节成绩不合格,原则上不安排补做,只能重修;
     (二)未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不合格,该课程为不合格;
     (三)若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合格而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则只需对理论部分进行补考。
     第五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用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七条 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凭相应证书向教务处申请免考,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统考、抽考、补考及基本技能考试均由教务处组织;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一般由培训处组织,各教学部门配合;其他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只有选修并参加了课程完整教学过程的学生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应参加课程的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任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1. 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审批。
  2. 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程序参照补考的程序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结业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补考资格,可申请重修。若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则取消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机会,但可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补考安排与组织:

  1. 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2.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3. 学生参加补考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因未取得毕业所规定学科成绩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每个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内向教务申请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重修的安排与组织:

  1. 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的三人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以及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未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2. 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可再次申请重修。
  3. 三年制专业的学生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进行。重修手续于重修学期前一学期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重修手续,一律视为放弃本次重修。学生若在第四学期有未通过考试的课程,重修安排在第五学期(校外实习、社会调查除外)。第五学期及以后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在不违背《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自修为主的重修或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重修。两年制学生重修可参照以上安排。
  4. 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只能重修。
  5. 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审批后,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教学。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与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未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结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考试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旷考不记载该课程考核成绩;作弊学生的考核成绩无效;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经教务处批准,可扣除卷面成绩的30%、50%直到全部扣除。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陪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考试证(或身份证、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识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分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8.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9.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当事学生签名,由教务处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认定,对属于违纪、作弊的学生交由学生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行,原《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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