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处工作
 

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 我校在籍学生对下列事项不服或有,可以提出申诉:

(一)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二) 对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1.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校内机构。
  2.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
  3.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申请书”。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请人的自然状况,申请要求,事实与理由,本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学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七条 参与学生申诉处理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㈠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㈡ 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㈢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㈣ 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应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作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不得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结论,应当制作申诉结论书,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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