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无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做笔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六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校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七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九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2、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成困难者,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八)凡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依法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酗酒滋事,对他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拢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一)隐匿、观看、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走私、制作 、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这作弊行为的。
(三)拢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拢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实际课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到31-4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锗,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高空抛物并造成损害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二)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假行为者;
(三)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二)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者。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减轻违纪影响并有悔改表现的从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本学年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查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学生处签署意见,校委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如期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处分权限和程序按《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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