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处工作
 
 

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能够自信自立、善学善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明事懂礼、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坚忍不拔、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等基本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石家庄职工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5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招办录取,备案等。第二,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校学生的体验标准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入学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5.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5个工作日不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贫困生补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

学校实行学年制。基本学制为2年或者3年。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九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写请假条请假,事后销假:请假1天之内(含1天)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1—3天(含3天)的,由辅导员审核,报学生处批准;请假3—5天(含5天)的,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请病假必须在请假条后附医院相关证明)。
第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有事、有病不请假,1天之内(含1天)的,给予批评教育;1—3天(含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3—5天(含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7天(含7天)给予记过处分;7—9天(含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天以上(含10天)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通过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处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老师写出评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转专业确实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要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由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分)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命册(招生地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区新生命册(招生地册)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六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校指定医院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学校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校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每学期仍有三门(含三门)以上不及格者,每学年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在校全程累计七门(含七门)以上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专业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规定课程,但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规定课程并合格的;
(二)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三)教育管理成绩不合格的;
(四)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三十七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者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察看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奖励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石家庄职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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